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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6章 第二十二条[2/2页]
缔约方在此声明,并在此承诺不与《神圣联盟·阿苏恩开发条约》发生任何冲突。
第9条:
各缔约方应设立一个联盟,联盟中的每一个代表,都应审议有关执行该条约的事项。
联盟的组织,须使其能在任何时间迅速开会。
理事会应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。
特别是应立即设立一个防御委员会,就执行条约措施提出建议与行动。
第10条:
缔约方经一致同意,才可邀请《神圣联盟》其他有能力一方,在遵守本条约各项条约并为安全作出贡献的原则下,加入《神圣联盟·阿苏恩开发条约》。
任何受邀请的一方,可通过向巨龙群岛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条约缔约方。
巨龙群岛将通知每一个缔约方每一份加入书的交存情况。
第11条:
本条约应准书应尽快交存巨龙群岛,并将每次交存,通知所有其他签署方。
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方批准后,立即在已批准条约的一方之间生效,已交存,并应于交存批准书之日起,对其他一方生效。
第12条:
在条约生效300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候。
如果任何缔约方提出要求,应共同协商,以审查条约,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因素。
并包括根据《神圣联盟》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区域性安排。
第13条:
在条约生效60年后,缔约方才可在其退约通知送交巨龙群岛15年后,终止为缔约方。
巨龙群岛将每一份退约通知,通知其他缔约方。
第14条:
本条约的大陆通用语文本和龙语文本具有同等效力,交存于巨龙群岛密库。
经正式认证的副本,将由该方转交其他签署方。
第15条:
本条约认同《神圣联盟》。
第16条:
本条约认同【巨龙群岛】缔约方拥有对升星之地的西部星木森林、北部紫木森林、东星木森林地区独家控制权。
第17条:
本条约认同【紫罗兰法师联盟】缔约方拥有对升星之地的恐惧高地、哈雷多卡地区独家控制权。
第18条:
未经【卡利亚魔法协会】、【巨龙群岛】、【紫罗兰法师联盟】缔约方全部同意,神圣联盟其他成员不得派人进驻升星之地地区。
第19条:
在【巨龙群岛】、【紫罗兰法师联盟】两大缔约方注册的商人,才可以进入升星之地地区,进行投资与开发权力。
第20条:
本条约认同【卡利亚魔法协会】缔约方拥有对升星之地的先知灯塔外地区独家投资权。
......
未完待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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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6章 第二十二条[2/2页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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